案情摘要
近期, 金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监督执法人员对一家正在营业中的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美容师李某某(女)的健康合格证明过期,发证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
调查处理
经核实,美容师李某某的健康合格证明已过期且未续办,该美容场所违规安排其从事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针对此情况,依法对该美容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时刻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处罚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卫监提醒

为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美容美发、旅店、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沪卫规〔2022〕29号)的规定,对于同时满足以下4种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所持有的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逾期未超过7天;
2.初次被发现;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把好健康从业入门关,共筑公卫安全防线!

撰稿 | 陈若涵
审核 | 范 磊 袁玲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