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第38个世界无烟日来临之际,金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亭林监督分所联合金山工商联大厦的管理方召集入驻企业代表,开展室内工作场所控烟宣传和服务指导。

会上,大厦管理方介绍了大厦设置室外吸烟点、张贴控烟标识、与入驻企业签订控烟责任协议、并通过视频监控对走廊、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管控。金山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亭林监督分所执法人员详细解读《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并提出三点控烟建议:一是企业落实控烟主体责任,确保控烟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控烟标识要醒目,在显眼位置张贴控烟标识,提醒员工和访客遵守控烟规定;三是控烟宣传要加强,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工作群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控烟知识。同时,参会人员就控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通过此次服务指导和工作交流,不仅增强了入驻企业的控烟意识,也为大厦管理方提供了更为科学、有效的控烟方法和策略,为共同营造一个清新、健康的无烟工作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卫监提醒
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编撰 | 刘 成
审核 | 范 磊 袁玲俐 刘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