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立法;2004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修正;2025年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旨在应对全球新发传染病频发、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需求及国内防控体系短板,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从“应急响应”向“韧性治理”的战略转型。

总体概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内容包括总则,预防,监测、报告和预警,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115条。其中明确,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

完善防治体制机制

明确了政府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民个人等各类主体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 机制。确立 “过罚相当” 原则,完善有关行政处罚规定。

传染病分类动态化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甲类仍为鼠疫、霍乱;乙类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并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调整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丙类新增手足口病,法定传染病总数达40种(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采取本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可预先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经评估后由国务院批准实施。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提出调整传染病目录的建议,甲类需国务院批准,乙、丙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重点传染病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监测哨点,建立传染病病原学监测网络,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完善传染病预警制度,建立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实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重点场所等的报告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疫情通报机制。

加强公民权利保障

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应选择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影响较小的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单位和个人认为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构成的综合医疗救治体系,加强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对传染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加强重症患者医疗救治。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接受防控措施义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自我学习防护义务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履行科学消毒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物品和场所,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科学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如实提供信息义务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及时报告疫情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配合政府征用义务

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根据传染病疫情防控的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新旧条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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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4/t20250430_445085.html 

https://mp.weixin.qq.com/s/y_JgqHVj805DBK6cNfbVmw

撰稿:杨圣元

编辑:杨圣元   黄   祎   

审稿:朱敏慧   温晓飒   陆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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